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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节能措施


8.2.1 商店建筑的供电系统应选择合理的供电方案,使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处于最优值。
8.2.2 商店建筑内运行时间差异较大的负荷,设计时应采取错峰运行措施,降低供电系统容量。
8.2.3 商店建筑内季节性影响较大的用电负荷,其配电变压器宜单独设置。
8.2.4 供配电系统应采用节能型设备。
8.2.5 高压侧或变压器低压侧,应集中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集中补偿后,供电系统功率因数高压侧不应低于0.90,低压侧不应低于0.95。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采用就地补偿方式。
8.2.6 商店建筑内除消防用途外的常用动力设备宜采用变频控制方式。
8.2.7 商店建筑照明宜选用初始光效符合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光源。
8.2.8 商店建筑照明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商店营业厅、门厅等大面积照明场所宜设置智能照明系统;公共走道、停车库、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等区域应采用定时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或间歇式照明等控制措施。
8.2.9 商店建筑的室外广告照明灯具及节日彩灯、商业街道照明、橱窗照明、营业厅内的重点照明和室内公共部位照明的灯具宜选用LED等节能光源。
8.2.10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6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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